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

韩非子(2)


 虽然韩非子冤死在秦国狱中,但他的著作和思想却得以流传,对后来秦朝的政治实践,产生了重要的影响。 

生长在战国末年的韩非子, 他的思想和荀子、老子 以及早期一些法家人物的思想,都有一些渊源关系。

韩非子对人性的看法和他的老师荀子是一致的,荀子认为 “人性皆恶” ;韩非认为人之常情皆 “好利恶害”  ,他对人性的看法甚至比老师来的更负面,韩非看到即使在父母和子女之间也存在着功利关系。

在著作《韩非子.六反》中写道:

“且父母之于子也,产男则相贺,产女则杀之。” 

古代的人,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衡量,生男对自己家的利益比较大,生女则不然,所以亲情也不在考量的范围,就把女婴给杀了。

荀子认为人性是自私自利的,得通过“化性起伪”的方式对人进行伦理道德的教化,韩非却认为那不管用,必定要用“法”来管治人 。

最初给《老子》这部书作注解者就是韩非,收集在《韩非子》书里有两篇文章:《解老》和《喻老》  ,第一篇是解释和阐发老子法术方面的思想 ,《喻老》就是用了许多具体的故事来说明老子的思想。

“权不欲见,素无为也。” 

 这是在另一篇文章《扬权》中所提到的一个主要问题, 即君主必定要大权在握。就有如《老子》书中所说的:

“国之利器,不可以示人。”     

 《韩非子. 扬权》——“事在四方,要在中央;圣人执要,四方来效。”    意即君主要让各种资源和人才发挥其作用,依靠法律,君主则能无为而治。

韩非的政治理想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家,为了使君主的权力不受侵犯,韩非主张尊君卑臣,提出要“强公室,杜私门《内储说下.韩非子》”,主张对那些私门势力和好比恶虎般的权臣,要“散其党收其余,闭其门夺其辅《主道. 韩非子》”,予以坚决铲除和镇压。


在韩非之前, 先秦法家的政治理论和变法实践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,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李悝(kui)、吴起、申不害、商鞅、慎到等一系列对法家理论和实践有重要贡献的人物。

改革图治,变法图强,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。

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,主张锐意改革,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,一切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,既不能复古倒退,也不能因循守旧。

韩非继承了商鞅“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法古” 的思想传统,提出了“ 不期修古,不法常可” 的观点,主张“ 世异则事异,事异则各变”《五蠹.韩非子》,要根据今日的实际来制定政策。

在《韩非子》 这部书里记载了前辈们的许多事迹,而韩非子对他们的思想也有所继承和批判。

如商鞅特别重视的法, 

  “宪令著于官府,刑法必于民心  。——《韩非子》”   

  一定要把法令向人民公布并进行教育,让人人心中都有法律的概念。

“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。——《韩非子》”  

 对遵守法律者应给予奖赏,  对违背法律者则进行惩罚。

赏与罚是法家视为治国之两种利器;

“赏莫如厚而信,罚莫如重而必。——《韩非子》”    

 商鞅以此法调动了民众从事耕战的积极性,使秦国的力量越加强大。

可惜的是商鞅有法无术, 不会察觉奸臣的企图行为,最后落得一个悲惨的下场。

 在韩国变法的申不害 ,就专门教韩昭侯用术,对群臣进行考核,循名责实,管理朝中大臣,论功行赏,同时得暗中窥探明察各大臣的行为。

韩非推崇商鞅和申不害,同时亦指出申商学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。申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於“申子未尽于术,商子未尽於法《韩非子. 定法》”。

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,论述了术、法的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。他认为国家图治,君主得要善用权术,臣下则必须遵法。与申不害相比,韩非的“术” 主要在“ 术以知奸” 方面有了发展,他认为国君对臣下不能太信任,还要“ 审合刑名”。在法的方面,韩非特别强调了“ 以刑止刑”,就算是轻罪也得被判刑受罚,如此人民才不敢造次;强调“ 严刑” 和“ 重罚” 。

所以韩非子认为法和术,两者在治理国家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。 

 慎到是一个从道家过渡到法家的人物,慎到的思想有一个重要的方面,就是强调权势的重要性。

君主一定要有权势,好比:

“飞龙乘云,腾蛇游雾。——《韩非子. 难势》”   

在治理国家方面,君主掌握了权势,才会有人服从。“势”相当於一种权力架构,这制度性的东西并非为个人而设定,仅为君主之位者而设。

韩非著作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经验,形成了以法为中心的法、术、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,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、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,把商鞅的法、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体。

惟有:“法术兼用,抱法处势”,才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2022年10月7日星期五

韩非子(1)

 战国时代,群雄并立,战乱频繁,也是人才辈出学术思想最最活跃的年代。诸子百家为了宣扬自己的主张,纷纷著书立说,聚众讲学,当时的著作皆需逻辑严谨,精心选材,说理透彻,令人信服。

战国末年,在诸子百家中出现了一位旷世奇才,他就是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——韩非子。韩非大约出生在公元前280年,卒於公元前233年,亦称韩非子,战国末期韩国新郑(今河南)人,韩王室诸公子之一。韩非是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,集商鞅的“法”、申不害的“术”以及慎到的“势”於一身。

据《史记〉记载,韩非子精於“刑名法术之学”,所谓“刑名法术”,就是法家思想的另一个说法;韩非子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。

司马迁还说,韩非子的学说“归本於黄老”。

黄老学说即从战国末年到汉初流行的一种政治学说,它是以传说中黄帝和老子的思想为主要的内容。

司马迁在《史记》中也提到:“非为人口吃,不能道说,而善著书。”

韩非虽然口吃不擅言语,但文章出众,就连李斯亦自叹不如。口吃的人在社交方面难免会遭受一定的挫折,这让韩非子对社会当中负面消极之事更能感受深切,对人性的阴暗面,对政治官场上负面的东西,观察尤为深刻。

韩非子的文风虽会让人感受到带有压抑的气氛,但韩非子的文章逻辑性强,说理精密,文笔犀利,对事情分析透辟,推证事理,对问题的分析层层辨析,论证滴水不漏,有如审判官的判决书,条分缕析,切中要害,严丝合缝。

说到韩非子的老师儒学大师荀子,曾经“三为稽下祭酒”——(曾经三出三进於稽下当学官),特别重视外王和事功,比较关心社会和政治,形成为有别於邹鲁儒家的学说。因此历代儒者把荀子排除在儒家道统之外,指他背离了孔孟儒学的真传,融会孔法却创立了自己的新学派。

到了韩非时期的韩国,内政混乱,权臣当道,在诸侯当中岌岌可危随时会被秦国吞噬。作为韩国诸公子之一的韩非,目睹自己国家越来越削弱,心感焦虑,多次给韩王上书,不断提出改革的建议。当时的韩王即战国时期韩国末代国君韩王安,对韩非子的主张没有采纳,而是“所养非所用,所用非所养”,无视贤明的人才,浮夸者反倒获得提拔。

韩非子觉得非常愤懑,认为这是“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”,於是退而著书,写出了《孤愤》《五蠹》《内储说》《外储说》《说林》《说难》等一系列的文章,这些作品后来集为《韩非子》一书。

在《孤愤》里,韩非子写道:

“其可以罪过诬者,以公而诛之;其不可被以罪过者,以私剑而穷之。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,不僇(lu)于吏诛,必死于私剑矣。”

意即对这些变法的人,那些奸臣要想迫害他们,如果能够找到一个小的罪名,就冠冕堂皇的把他办罪,置其於死地。如果实在找不出罪名,奸臣就可能顾杀手私下把他们给幹掉。

韩非於《孤愤》中表达了当时的法学之士(法家人物)他们那种孤独无助而又十分险峻的处境。那些锐意改革的法术之士,不但很难得到君主的理解和支持,更坏的是随时可能遭到君主身边那些掌握大权的奸臣的迫害。

韩非子有两篇文章《难言》和《说难》,是专门研究如何游说那些君主,让他们能够接受自己的法治主张。

秦王赢政读了韩非的文章,非常赞赏他的才华,发出“嗟乎!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,死不恨矣”的感叹。

很可能当时秦王以为文章的作者已经作古,感叹再也没机会得见,秦王身边的李斯就告诉秦王作者是韩国的韩非子。秦王为了见韩非,马上下令攻打韩国,韩王安本来就不重用韩非,如今干脆把他以大使身份送过去秦国了事。秦王见到韩非很高兴,然而却未被信任和重用。

《史记》记载:秦王悦之,未信用。

韩非上书劝秦王先伐赵而后伐韩,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,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,他们对秦王说:

“韩非,韩之诸公子也。今王欲并诸侯,非终为韩不为秦,此人之情也。今王不用,久留而归之,此之遣患也。不如以过法诛之。”

 李斯告诉秦王韩非是韩国诸公子,他终究只效忠韩国,绝不会为秦国着想的,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此人安上一个罪名关进监狱里去。秦王竟然相信,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。

在《孤愤. 第十一》,韩非谈到了智术能法之士,与众人之间所必然发生的矛盾冲突。

“智术之士,必远见而明察,不明察,不能烛私;能法之士,必强硬而劲直,不劲直,不能矫奸。” 

所谓智术之士、能法之士皆即真正的法家人物,他们性格刚强坚毅,严明苟察,能洞察一切的奸邪,敢於对付并惩治那些贪腐奸邪的权臣。假如这些智术能法之士掌握了大权,君主身边的奸臣就不能得逞了,所以这两者之间是势不两立的。不幸这种情况就真的发生在韩非和李斯、姚贾之间。

姚贾就是一个典型的奸臣,经历让人非议,被韩非称为“梁之大盗,赵之逐臣”,靠了一把油嘴却能在秦王身边做了大官,这在韩非子看来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。韩非曾对秦王批评姚贾,认为重赏这种人是不利於“厉群臣”的。

最后是李斯派人把毒药送进监狱,逼韩非自杀。韩非希望能够再见秦王一面,但不被允许,韩非只好喝下毒药含恨而死。这一切都是在秦王不知之下所发生的,过了一段时间秦王又想起韩非这个人,就想再见见他,却被告之韩非已在狱中自杀身亡了。一代奇才韩非,就如此不明不白的死在秦国的监狱里。


待续